王同学工作在上海某分公司(总公司在外地),合同跟总公司签的,社保和个税皆通过上海的分公司按照社保基数缴纳,学校也是全球前500的高校。王同学在缴纳半年社保后由公司人事的带领下去人才中心交材料,却被告知其不符合落户的条件,并被柜台的老师在落户系统中登记备注。
注意要点:劳动合同不符合要求,明确规定:缴纳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不予认可。所以务必要保证劳动合同、社保和个税的公司名称一致。接下来,王同学又在上海分公司的配合下跟分公司签了一份新的合同,重新到人才中心提出申请,被柜台的老师直接拒绝,原因是系统里面已经留下记录!
王同学将可能面临的处境为:已判定为首份工作地在外地,以后都无法通过留学归国的政策落户上海。原本很小的问题,最后却成了硬伤造成无法落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