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同学在上海公司工作(分公司在外地),合同跟上海公司签的,社保和通过上海公司按照社保基数缴纳,学校也是全球前500的高校,但是个税单位给其缴纳到外地分公司去了。王同学在缴纳半年社保后由公司人事的带领下去人才中心交材料,却被告知其不符合落户的条件,并被柜台的老师在落户系统中登记备注。
注意要点:社保和个税不匹配,且在外地缴纳个税,明确规定:缴纳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不予认可。所以务必要保证劳动合同、社保和个税的公司名称一致。接下来,王同学又在上海公司的配合下补交了上海的个税,重新到人才中心提出申请,被柜台的老师直接拒绝,原因是系统里面已经留下记录!
王同学将可能面临的处境为:已判定为首份工作地在外地,以后都无法通过留学归国的政策落户上海。原本很小的问题,最后却成了硬伤造成无法落户。